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原告孙*瑜诉被告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闫**、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强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拓彩艳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