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刘**与陈*、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雷**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康诉被告高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席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