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冯六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原告曹*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宸诉被告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与被告乔**、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与被告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与被告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峰诉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盛**与被告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高**、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