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原告鲁**与被告乔**、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与被告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裴*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峰诉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盛**与被告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高**、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米**与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高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