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郭**、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协议。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原告王**被告高**、孟**、高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段**、董**、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高**、孟**、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与被告周**、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军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诉被告党泰山、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郭**、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