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诉赵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原告卜**与被告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米**与被告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蔡**、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