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张**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万**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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