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原告杨**与被告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与被告王**、哈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樊**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尚**与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白玉清与被执行人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