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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