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白玉清与被执行人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在斌与被告史*、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猛与被告方**、李**、高**、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靖边县**限责任公司与安*、安**、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谷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