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谷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田*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某某与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闫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赵文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