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张*、谷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谷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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