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文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高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正与被告詹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王*、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与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双**与冯*、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