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与被告冯*、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1150元,由原告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与张**、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蒋**、牛**、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双**与冯*、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尤晨光与被告段荣*、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瑞**限公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