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贾**、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有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瑞**限公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白**与被告白**、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