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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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