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常在斌与被告史*、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猛与被告方**、李**、高**、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瑞**限公司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王*与被告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白**与被告白**、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蔺生艾、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