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两次的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如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2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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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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