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尤晨光与被告段荣*,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尤晨光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晨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贾**、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某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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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