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玉清与被执行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宋**与被告王**、哈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樊**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陈**、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张某某、王*、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