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原告路小*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诉被告刘**、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与被告杨**、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米某某、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与被告李**、张**、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