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旺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原告路小*与被告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诉被告刘**、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与被告杨**、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李**、张**、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与被告苗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小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