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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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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