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冯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某某与高某某、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艾**、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张**与杨**、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郑**、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韩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