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刘**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