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戚某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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