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艾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某某诉称,2012年1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艾某某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合法性;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及其他任何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所举身份证一份,因与事实相符,国家机关颁发,予以采信;借据一支,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交否认原告所诉事实的答辩材料,即视为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的默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据一支,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之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被告既未向法庭提交否认原告所诉事实的答辩材料,亦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反驳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由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利息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艾某某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