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霍*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霍*借款人民币11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欠申请执行人霍*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用其在王**应得的原星港大酒店出租的部分楼房的房屋租赁费(从薛*一案执行支付完毕后)予以支付,直至本案案件款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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