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黄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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