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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0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欠申请执行人李*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4年1月9日起至兑付完毕止),由被执行人在宁夏银川**)有限公司(宁夏兰**有限公司定边分公司)处应得的房屋租赁费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均由被执行人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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