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8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5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6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7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8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5年9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0000元,上述借款人民币共计2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如逾期,按原民事调解书执行,减去已兑付部分。执行费3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5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