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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