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某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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