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50元,全额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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