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常某某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免于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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