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高**与被告赵**、尚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莲诉被告高**、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陶**与被告雷*、雷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刘**、高**、尚**、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东诉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