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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