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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诉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某某诉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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