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刘*与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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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