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武*、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武*向申请执行人刘*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魏*对其中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下落不明,经查询,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魏*在某农村**限公司步行街支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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