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之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自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之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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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