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武某某无法联系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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