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约定,且被告不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原告刘**与被告郝**、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史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黄*与马**、苏*、马**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郝**诉苏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苏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马康栓、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