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马**、苏*、马**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某某与马**、苏某某、马*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马**、苏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黄某某本金22.5万元,被告马*乙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马**、苏某某、马*乙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甲夫妇被榆**分局刑事案件关押,另一被执行人马*乙下落不明,查控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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