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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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