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王*乙于2014年7月13日前偿还原告王**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15‰利率计算利息);剩余本金30000元,由被告王*乙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15‰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王*乙负担。因被执行人王*乙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下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50000元本金的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乙下落,申请执行人王*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52号执行案的执行。

申请人若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可随时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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