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决定再审的李**、刘**与慕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审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王**与王*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黄*与马**、苏*、马**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郝**诉苏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与苏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马康栓、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马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庄**、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杨**与王**、高**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2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