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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慕永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决定再审的李**、刘**与慕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审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审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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