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马**、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兑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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