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某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32万元,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书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03号执行案的执行。
申请人若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