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金执字第386号案(即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金执字第386号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按比例支付两案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