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分两次从金川集**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96800元,除支付本案借款88813.50元,收取执行费1232.20元外,余款7751.80元退回被执行人杨某某。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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