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龙道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6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龙某某的工资账户,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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